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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苏州市沧浪区秀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与苏州云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沧浪区秀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苏州云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513号原告:苏州市沧浪区秀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里河新村176幢101室。经营者:彭秀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泽。被告:苏州云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外五泾弄6号(3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小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沧浪区秀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与被告苏州云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及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苏州市沧浪区秀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补缴案件诉讼费用,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又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苏州市沧浪区秀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秦晓明人民陪审员  翟庆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