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静与徐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徐章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998号原告:王静,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徐章秀,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徐章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4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一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