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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静与徐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徐章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998号原告:王静,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徐章秀,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徐章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4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一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