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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5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热力公司与唐山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热力公司,唐山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87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热力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宏杰。被执行人唐山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岳立文。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热力公司申请唐山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港民初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热力公司于2016-10-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港民初1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