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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921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系。被告:王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公民身份号码:×××0011。系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二路128号怡昌花园12栋2单元503房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