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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道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道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400号原告:马鞍山市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怡馨家园4-1号。法定代表人:胡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礼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道信,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道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