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蒋君平与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君平,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蒋君平,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君平与被执行人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胡在华审判员 段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