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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8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家福与林秀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8097号原告林家福,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秀玉,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林家福诉与被告林秀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小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家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秀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家福诉称,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18点51分和2016年9月29日18点56分,通过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手机转账功能,欲将货款34100元分成两笔转账到原告的客户账户中,用来支付货款。但由于操作失误,误把该笔款项转到了被告林秀玉卡号为62×××53的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铁分理处银行卡中。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不当得利34100元。被告林秀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丈夫系朋友关系,一年前原告曾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被告林秀玉卡号为62×××53的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铁分理处银行卡中,且被告的该银行卡卡号一直保留在原告手机中。2016年9月29号,原告通过其名下卡号为62×××88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借记卡欲将一笔34100元的货款分两笔汇给出卖人实华公司的沈秀玉,在使用手机银行进行转账时,因操作失误,不慎将该款项汇入被告林秀玉的上述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铁分理处银行卡。尔后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返还该笔货款,但未能联系上被告,被告至今未能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南安市公安局康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实华公司产品发货单》1份、《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借记卡》1张、《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铁分理处存款明细账》1份、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原告误将34100元汇入被告的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铁分理处银行卡号,而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占有34100元的汇款有合法根据,因此被告事实上占有原告34100元汇款是为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的规定,被告应当将取得的34100元汇款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4100元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林秀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秀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林家福不当得利人民币34100元。如果被告林秀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3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326.50元,由被告林秀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