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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滕娣与董嘉会、宋德荣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娣,董嘉会,宋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0211执4125号申请执行人:滕娣,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董嘉会,女,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宋德荣,女,193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滕娣与被执行人董嘉会、宋德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79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过户涉案车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9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