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滕娣与董嘉会、宋德荣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娣,董嘉会,宋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0211执4125号申请执行人:滕娣,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董嘉会,女,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宋德荣,女,193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滕娣与被执行人董嘉会、宋德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79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过户涉案车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9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