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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洪亮与孙明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亮,孙明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02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孙明枝,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洪亮与被执行人孙明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75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0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