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0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牛古吐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桂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