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30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0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牛古吐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桂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