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4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某1、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1,许某某,黄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024民初650号原告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桃源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卢宪欣,理事长。被告黄某1,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德保县。被告许某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德保县。被告黄某2,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1、许某某、黄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1元,依法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梦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