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法院与罗月强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荥经县人民法院,罗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荥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陈仲革。被执行人罗月强,男,生于1971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本院在执行荥经县人民法院与罗月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月强刑期已满,呆在家中,全家靠妻子在外打工,每月1400元收入生活,经查,被执行人罗月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罗月强罚金一案的本次��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