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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吴焕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703号原告:刘亚飞,女,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吴焕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刘亚飞与被告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亚飞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告现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刘亚飞负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