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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X、刘建英等与高吉昌、张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刘建英,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高吉昌,张玉霞,刘婷,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王福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464号原告:XXX。原告:刘建英。原告:齐某甲。原告:齐某乙。原告:齐某丙。原告:齐某丁。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四原告法定代理人刘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田,系盐山千童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高吉昌。被告:张玉霞。被告:刘婷。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高玉洁、高某乙、高某丙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刘婷。被告:王福达。本院在审理原告XXX、原告刘建英、原告齐某甲、原告齐某乙、原告齐某丙、原告齐某丁诉被告高吉昌、被告张玉霞、被告刘婷、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被告王福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原告刘建英、原告齐某甲、原告齐某乙、原告齐某丙、原告齐某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原告刘建英、原告齐某甲、原告齐某乙、原告齐某丙、原告齐某丁撤回对被告高吉昌、被告张玉霞、被告刘婷、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被告王福达起诉。审判长  白洪港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