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X、刘建英等与高吉昌、张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刘建英,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高吉昌,张玉霞,刘婷,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王福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464号原告:XXX。原告:刘建英。原告:齐某甲。原告:齐某乙。原告:齐某丙。原告:齐某丁。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四原告法定代理人刘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田,系盐山千童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高吉昌。被告:张玉霞。被告:刘婷。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高玉洁、高某乙、高某丙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刘婷。被告:王福达。本院在审理原告XXX、原告刘建英、原告齐某甲、原告齐某乙、原告齐某丙、原告齐某丁诉被告高吉昌、被告张玉霞、被告刘婷、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被告王福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原告刘建英、原告齐某甲、原告齐某乙、原告齐某丙、原告齐某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原告刘建英、原告齐某甲、原告齐某乙、原告齐某丙、原告齐某丁撤回对被告高吉昌、被告张玉霞、被告刘婷、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被告王福达起诉。审判长 白洪港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