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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方舒与沈红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方舒,沈红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056号原告沈方舒,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红祥,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方舒与被告沈红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方舒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方舒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方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方舒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聂艺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