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3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曾小平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3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小平,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小平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集资诈骗罪2012年3月至2014年底,被告人曾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口还信用卡及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胡某、董某、罗某等40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71.15万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日常开销挥霍等。二、诈骗罪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曾小平谎称不参加考试可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办理小孩超生户口,先后骗取张某、彭某、张某甲等7人共计人民币5.8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小平对犯诈骗罪的事实、证据无异议,当庭认罪;对犯集资诈骗罪不认罪,其辩解称与对方属民间借贷,双方是自愿的。经审理查明,一、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2012年3月至2014年底,被告人曾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还信用卡钱及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为借口,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胡某、董某、罗某等40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71.15万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日常开销、挥霍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曾小平以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通过冷宣梅介绍向姜某非法集资2万元。2、2012年3月16日和3月26日,被告人曾小平以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冷某非法集资1.7万元。3、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9月3日,被告人曾小平以高息为诱饵,向赵某非法集资9万元。4、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曾小平以高息为诱饵,向罗立春非法集资1万元。5、2013年7月和2014年3月,被告人曾小平以高息为诱饵,向吕某非法集资1.72万元。6、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曾小平以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张某乙法集资6万元。7、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及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翟某非法集资8.8万元。8、2014年3月11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和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胡某非法集资40万元。9、2014年6月24日至10月2日,被告人曾小平以高息为诱饵,向郭某非法集资15.9万元。10、2014年6月29日和9月27日,被告人曾小平以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胡某非法集资5.9万元。11、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曾小平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张某丙非法集资2.54万元。12、2014年4月30日至7月20日,被告人曾小平以高息为诱饵,向曲某非法集资2.2万元。13、2014年5月14日至11月15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及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董某非法集资40万元。14、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曾小平以高息为诱饵,向董某非法集资7500元。15、2014年5月25日和6月26日,被告人曾小平以买房为借口,许诺高息,向张某非法集资1.16万元。16、2014年6月8日至10月8日,被告人曾小平以买房为借口,许诺高息,向朱书敏非法集资8.44万元。17、2014年6月15日和9月15日,被告人曾小平以买房为借口,许诺高息,向张某丙非法集资4万元。18、2014年6月21日至11月12日,被告人曾小平以高息为诱饵,向候某非法集资13.26万元。19、2014年8月4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及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李某、李某甲、杜某、杜某甲、李某乙五人非法集资22万元。20、2014年8月21日至9月29日,被告人曾小平以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马某非法集资6.3万元。21、2014年8月27日至11月12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及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罗某非法集资19.8万元。22、2014年8月30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及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孟某非法集资8.1万元。23、2014年9月5日,被告人曾小平以高息为诱饵,向常某非法集资6300元。24.2014年9月12日至11月8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为借口,许诺高息,向王某甲及王某乙二人非法集资8.8万元。25、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为借口,许诺高息,向周某非法集资1.6万元。26、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为借口,许诺高息,向周某甲非法集资3万元。27、2014年10月6日至12月2日,被告人曾小平以急需用钱为借口,许诺高息,向陈某甲、陈某二人非法集资6.4万元。28、2014年10月16日和10月21日,被告人曾小平以朋友急需用钱为借口,许诺高息,向万某甲非法集资3.9万元。29、2014年10月29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贷款及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宋某非法集资3.4万元。30、2014年10月30日和11月6日,被告人曾小平以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许诺高息,向杨某非法集资5.5万元。31、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为借口,许诺高息,向周某乙非法集资1.75万元。32、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曾小平以高息为诱饵,向董某甲非法集资5.1万元。33、2014年11月12日和11月13日,被告人曾小平以需要资金周转及养信用卡为借口,许诺高息,向罗某非法集资10万元。34、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为借口,许诺高息,向龚少敏非法集资5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1、被害人胡某、董某、罗某等多人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至2014年底,被告人曾小平以还信用卡及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为借口,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欺骗的手段,向胡某、董某、罗某等40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73.35万元。曾小平仅在得款后给付了前期的集资利息及少部分的本金,后来本金及利息都不付了,且人逃匿在外,曾小平根本没有偿还集资款之意。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公司里负责收取水电房租,曾小平是2013年2月租他们公司一间门面房做二手房买卖和婚介生意,店名叫鸿平二手房交易中心。他听说曾欠别人钱,别人每天来找她,她没有办法了,曾在2015年3月将门面房转让给他人,他就不知道曾在干什么了。3、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下半年在枣阳市南城化肥厂对面的一个小巷子里面开的麻将馆,曾小平在她对面开了一个洪平信息部,曾只要没有事就在她的麻将馆里面打麻将,她估计曾在她的麻将馆里输的有10万元钱,曾还让她给曾弄高息搞钱,她确实没有钱才没有借给曾钱。4、被告人曾小平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3月至2014年底,其以朋友进货急需用钱、朋友做肥料和钢材生意急需用钱周转、还信用卡钱等理由,采用给付高额利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朋友,朋友又介绍熟人的方式,向胡某、董某、罗某等40多人共计借款300多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借款高息、赌博及日常开销等,现无力偿还所欠借款。5、借条、银行交易流水及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曾小平向被害人胡某、董某、罗某等多人以借款名义非法集资的数额、约定的还款期限及实际还款情况(包括支付利息)的事实。6、营业执照、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在卷证实。二、诈骗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曾小平谎称不参加考试可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办理小孩超生户口,先后骗取张某、彭某、张某甲等7人共计人民币5.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曾小平谎称不参加考试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在其位于化肥厂附近的洪平信息部内骗取太平镇五里桥村村民张某现金8000元。2.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曾小平谎称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办理小孩超生户口,在枣阳市区民主路百味酒仙饭店骗取彭某现金1万元。3.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曾小平谎称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办理小孩超生户口,骗取太平镇五里桥村村民张某甲现金6000元。4.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曾小平谎称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办理小孩超生户口,骗取太平镇北张庄村村民张学录现金8000元,赵广平现金1.2万元。5.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曾小平谎称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办理小孩超生户口,骗取太平镇杨庄村村民邢爱军现金1.3万元。6.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曾小平谎称上述代办证件已办好,需要活动费用,骗取太平镇五里桥村村民张道友1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张某甲、彭某等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曾小平谎称不参加考试可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办理小孩超生户口,先后骗取张某、彭某、张某甲等7人共计人民币5.8万元的事实。2、证人张道友的证言证实,其听刘荣美说曾小平可以不参加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及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办理小孩超生户口。自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他就将张某、张某甲、张学录、赵广平、邢爱军介绍给曾小平,曾小平先后以办证名义骗取张某、张某甲等5人现金4.7万元,并以代办证件需要活动经费骗取他现金1000元,结果曾小平根本没有办理证件。3、证人刘荣美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秋认识一个开信息部的老板曾小平,曾小平说能办理驾驶证。2014年2月份,她在张道友家里玩闲聊时,说到枣阳市有一个信息部能代办驾驶证和户口。过了几天,张道友打电话说有个人想办驾驶证,她告诉张说能办要8000元钱。2014年3月22日下午,她领着张道友和要办证的张某来到曾小平的信息部,她问曾四个月能不能办下来,曾说可以,需要8000元钱。张某就把8000元钱给她和张道友数数,最后她把钱给到曾,曾数数后把钱收下。四个月后他们去找曾小平,曾以种种借口而未办理,也不退钱,她还听说张道友找曾办理户口的事,但她没有参与。4、被告人曾小平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11日,其谎称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办理小孩超生户口及不参加考试可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刘体明的介绍骗取彭某为办理超生户口款1万元,通过张道友的介绍先后骗取张某为办理驾驶证款8000元和张某甲、张学录、赵广平、邢爱军为办理超生户口款3.9万元,并让他们提供了户口本和出生医学证明。2015年6月13日,其以上述代办证件已办好,需要活动费用,骗取张道友现金1000元。她本来是没有办理户口的能力,主要是想以办理户口和不参加考试能办理驾驶证的名义收钱,她的目的是想挪用这些钱。5、被告人曾小平出具的收条复印件及汇款收据证实,被告人曾小平收到被害人钱款的事实。6、枣阳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小平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小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小平对犯集资诈骗罪不认罪,辩解称其与对方属民间借贷,双方是自愿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小平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故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小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曾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姜某2万元、冷某1.7万元、赵某9万元、罗立春1万元、吕某1.72万元、张新6万元、翟某8.8万元、胡某40万元、郭某15.9万元、胡某5.9万元、张某丙2.54万元、曲某2.2万元、董某40万元、董某7500元、张某1.16万元、朱书敏8.44万元、张某丙4万元、候某13.26万元、李某、李某甲、杜某、杜某甲及李某乙五人22万元、马某6.3万元、罗某19.8万元、孟某8.1万元、常某6300元、王某甲及王某乙二人8.8万元、周某1.6万元、周某甲3万元、陈某甲及陈某二人6.4万元、万某甲3.9万元、宋某3.4万元、杨某5.5万元、周某乙1.75万元、董某甲5.1万元、罗某10万元、龚少敏5000元、张某8000元、彭某1万元、张某甲6000元、张学录8000元、赵广平1.2万元、邢爱军1.3万元、张道友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有保审判员  孙俊波审判员  王家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