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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小平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平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5刑初9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小平,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外出务工人员,住江西省永丰县。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永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小平犯失火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燕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崔小平和崔某1、马某、崔某2、史某等人去山岭炼山造林,先是到史某家“里坑”山岭炼山。当天22时许结束之后,他们又来到崔小平家的“瑶科”山岭炼山,崔小平用打火机在山顶点火,并安排其余人在防火线上看火路,当火烧到山腰时,突然刮过一阵风把火苗吹到山顶,火苗迅速蔓延从而引发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发生火灾后崔小平与村民们一同奋力扑救。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山场有林地面积为70.1亩。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崔小平违反森林法规,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在山场造林炼山,致使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70.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小平系初犯、过失犯罪,主动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崔小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崔小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崔小平和同村村民崔某1、马某、崔某2、史某等共十人去山岭炼山造林,先是到史某家“里坑”山岭炼山,晚上22时许炼山结束之后,崔小平等人又来到崔小平家的“瑶科”山岭炼山。崔小平用打火机在山顶点火,并安排其余人在防火线上看火路,当火烧到山腰时,突然刮过一阵风把火苗吹到周围山场,火苗迅速蔓延从而引发“杉子科外分”、“新屋背”、“油槽科至瑶科山脑”等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发生火灾后崔小平与村民们一同奋力扑救至次日凌晨3时许才将大火扑灭。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山场有林地面积为70.1亩。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崔小平主动到永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崔小平与被害人崔某4、崔某5、崔某6、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崔某7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12300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崔小平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证明,证实崔小平无犯罪前科;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崔小平主动投案;林权证,证实过火山场的权属;赔偿损失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2、永丰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意见,证实火灾过火山场面积70.1亩,全部为有林地面积。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火灾现场状况;4、证人证言:证人崔某3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21点多钟,崔小平打其电话说里坑的遥岭烧着了,叫人赶快去打火。其随即通知村会计雷良保和村主任胡孝祥,并组织村民上山打火。证人崔某1、马某、崔某2、史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和崔小平等人共十人先到叶兴森家岭上炼山,晚上20点多钟到崔小平家岭上炼山,是崔小平用打火机从上而下点燃杂柴炼山,烧得差不多时刮了风将火苗吹到防火线之外,引起森林火灾。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2、崔某4、崔某7、杨某1的陈述,证实过火山场受损情况。6、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崔小平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小平违反森林法规,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在山场造林炼山,致使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0.1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小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小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小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一年期满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素华人民陪审员  张长久人民陪审员  李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智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