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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鼠年与程献斌、郝艳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鼠年,程献斌,郝艳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500号原告:王鼠年,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献斌,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郝艳勃,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原告王鼠年与被告程献斌、郝艳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鼠年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鼠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鼠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鼠年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