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袁文亮与习水县富星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亮,习水县富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728号原告:袁文亮,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9日,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润春,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习水县富星煤矿。组织机构代码:67073215-5。负责人:胡晓钟。住所: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赛丽,系该公司人力处长。原告袁文亮诉被告习水县富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袁文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文亮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文亮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富星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袁文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雅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