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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爱鲜与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鲜,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鲜,女,1980年2月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兆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爱鲜申请执行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多泽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