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姜宏与陈梦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宏,陈梦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830号申请执行人姜宏,女,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陈梦啸,女,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姜宏与被执行人陈梦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9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梦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梦啸将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海悦花园五区1幢123室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申请执行人姜宏。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梦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554元。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