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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姜宏与陈梦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宏,陈梦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830号申请执行人姜宏,女,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陈梦啸,女,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姜宏与被执行人陈梦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9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梦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梦啸将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海悦花园五区1幢123室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申请执行人姜宏。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梦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554元。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