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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与潼关县秦腔剧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潼关县秦腔剧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新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潼关县秦腔剧团。法定代表人:谭军良,剧团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潼关县秦腔剧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潼关县秦腔剧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潼关县秦腔剧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账户及其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海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