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书华与毛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书华,毛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058号原告:郭书华,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被告:毛国华,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书华与被告毛国华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郭书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书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郭书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尤文静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