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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9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书华与毛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书华,毛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058号原告:郭书华,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被告:毛国华,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书华与被告毛国华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郭书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书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郭书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尤文静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