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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4228号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建国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228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长,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委托代理人王二振,该社职工。被告方建国,男,约50岁,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建国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红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钮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