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22民初1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566号之一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无业。被告:罗某某,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业。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圈旭东审 判 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圈迎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富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