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1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566号之一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无业。被告:罗某某,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业。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圈旭东审 判 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圈迎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富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