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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红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红,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026号申请执行人南红,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景戈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红与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53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2897.67元。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件执行费由案款中扣收。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5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