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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卫专、厦门市金和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专,厦门市金和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卫专,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市金和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钟宅189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7183-5。法定代表人钟志伟。本院在执行李卫专与厦门市金和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运费17409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已受偿224541.68元。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市金和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