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132号原告:郝某某,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师某某,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建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