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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132号原告:郝某某,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师某某,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建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