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长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尹鹏文、魏永德借款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市长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尹鹏文,魏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长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晨。委托代理人:陶吉宝。委托代理人:李昊东。被执行人:尹鹏文。被执行人:魏永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尹鹏文偿还借款174370元、案件受理费1893.5元、保全费1270元、承担执行费2562.99元,共计180096.49元;被执行人魏永德在3937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经查,被执行人尹鹏文、魏永德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土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陶国江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