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清亮与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亮,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周清亮。被执行人: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欣。申请执行人周清亮与被执行人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5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被执行人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清亮执行款12000元。因被执行人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清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经合议庭合议应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鲁1102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周清亮与被执行人日照华韵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玉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