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建中与韩良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中,韩良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416号原告:于建中,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韩良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于建中诉被告韩良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建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良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中撤回对被告韩良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建中负担。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