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635管恺峰与钱小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恺峰,钱小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管恺峰,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钱小韦,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管恺峰与被执行人钱小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昆民初字第4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钱小韦赔偿申请执行人管恺峰医疗费等损失313702.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案件受理费10026元,减半收取5013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7533元,由被执行人钱小韦负担2500元,申请执行人管恺峰负担5033元。该款申请执行人管恺峰预交,由被执行人钱小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支付申请执行人管恺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钱小韦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钱小韦在昆山无房产、公积金、车辆等登记,有银行账户但无存款。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4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军伟代理审判员 王 晖代理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