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辛庆棋与苏荣荣、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庆棋,苏荣荣,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胡时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3民初1001号原告:辛庆棋,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苏荣荣,男,199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169号。负责人:唐立华。第三人:胡时良,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原告辛庆棋与被告苏荣荣、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第三人胡时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辛庆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庆棋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庆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为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辛庆棋负担。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