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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银昌与被告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新墩镇北关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昌,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新墩镇北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571号原告:王银昌,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光泽,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毅,系甘州区火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甘州区新墩镇北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兴,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昌与被告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新墩镇北关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银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进荣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