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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孝光、杨合云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322民督20号康孝光、杨合云:本院受理了债权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事实、证据合法,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要求你支付欠款金额167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70元,由被申请人康孝光、杨合云承担。此令审 判 员  曾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