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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赵海彬、齐世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彬,齐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132号申请人赵海彬,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齐世权,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赵海彬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世权名下价值6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薛燕南用其名下车牌号为冀G×××××号机动车为申请人赵海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海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世权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赵海彬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