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谢辉祥申请执行郑双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辉祥,郑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谢辉祥,男,生于1952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郑双武,男,生于1968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谢辉祥与郑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双武在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成套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双武在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成套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