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8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628号原告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7116427A,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A-1段。负责人裴继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现足,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鹏,该公司员工,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明海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