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孙某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本院仍未发现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孙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后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