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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字第5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倩诉被告赵梓彤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倩,赵梓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字第5578号原告:林倩,女,汉族,无职业。被告:赵梓彤,女,住址不详。原告林倩与被告赵梓彤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林倩诉称:2016年,被告赵梓彤借用原告林倩的身份证办理了6SPLUS64G苹果手机一部,其价格为人民币7500元。其中,首付款2500元由被告赵梓彤支付,后期由原告林倩替被告赵赵梓彤每期支付,并由被告赵梓彤出具欠条,约定于2016年3月末还清,但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赵梓彤立即偿还所垫付的46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住所等材料,以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故视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中,退给原告林倩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