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俊申请西藏索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西藏索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男,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藏索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纳金路。法定代表人胡仕琼,具体职务不详。杨俊申请西藏索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城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我院分别向银行系统送达了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单,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西藏索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涉及多���案件,该案相关房产等财产现已进入变现程序,但仍有相关后续手续需要处理。申请方查阅了本院的所有调查材料,书面同意我院就该执行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景一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