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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执532号

马建华与陈根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建华,陈根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华。被执行人陈根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华与被执行人陈根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陈根长的存款、房产等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5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建华发现被执行人陈根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毅

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

审判员  陈秋韵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