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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孟连县农村信用社与陈雪、张建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雪,张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中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孟连农信社)。法定代表人:杨乔生,理事长。住所地: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XX,云南康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雪,女,云南省思茅区人,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张建康,男,云南省石屏县人,住石屏县。本院在执行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雪、张建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控银行存款未找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公司股权和抵押贷款的财产予以查封。因查封的财产无法进行拍卖,亦不能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合议庭认为根据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情况,应当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纳 坚代理审判员  李俊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