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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桐执民字第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桐庐华儿针纺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桐庐华儿针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杭桐执民字第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高家路21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桐庐华儿针纺厂,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代表人管振华,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桐庐华儿针纺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案款109135.2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41.5元、执行费15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桐庐华儿针纺厂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的厂房(建筑面积为1724.87平方米)五年的租赁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 水执 行 员  王 杰执 行 员  丁正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赖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