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桐执民字第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桐庐华儿针纺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桐庐华儿针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杭桐执民字第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高家路21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桐庐华儿针纺厂,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代表人管振华,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桐庐华儿针纺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案款109135.2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41.5元、执行费15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桐庐华儿针纺厂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的厂房(建筑面积为1724.87平方米)五年的租赁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 水执 行 员 王 杰执 行 员 丁正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赖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