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昆与张文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昆,张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张昆,男,1967年1月25日生,傣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张文忠,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驾驶员,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张昆与被执行人张文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昆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普洱市张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昆欠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707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57.00元、执行费2489.00元,合计175056.00元。现被申请人张昆与被执行人张文忠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禹 凡审 判 员 胥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