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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周昌群申请执行赵莉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群,赵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145号申请执行人周昌群,女,被执行人赵莉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04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周昌群申请执行赵莉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莉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莉红在工商银行成都新华公园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2321.8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