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厦门万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永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万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永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08号原告:厦门万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27号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0547521-7。法定代表人:李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坚,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该公司职员。被告:蔡永进,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万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永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万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万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万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厦门万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颖燕速 录 员 林琪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