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初2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李洪祥与左健、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祥,左健,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2060号之一原告:李洪祥,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左健,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周霞,女,成年人,住织金县。原告李洪祥与被告左健、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洪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祥以不愿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李洪祥负担。公告费120元,由原告李洪祥负担。审 判 长 陈 英人民陪审员 马德福人民陪审员 熊得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维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