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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8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鑫顺轩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祁县德慎元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鑫顺轩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祁县德慎元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492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顺轩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南开村南开北里*排*号。经营者:李晓苹,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县德慎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东观镇马家堡村(108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高翔,总经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顺轩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告祁县德慎元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顺轩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顺轩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顺轩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忻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琭雅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