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7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秀芬与郑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芬,郑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363号原告:陈秀芬,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郑雪清,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秀芬与被告郑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陈秀芬诉称,请求郑雪清归还借款4766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郑雪清以资金紧缺为由向陈秀芬借款47660元,并出具借条交陈秀芬收执。借款后,郑雪清未偿还借款。郑雪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郑雪清的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XXXX,根据陈秀芬提供的《现金借款合同》体现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为泉州市丰泽区泉山路花园头62号。故陈秀芬选择向住所地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郑雪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雪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雪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俊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珊珊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